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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途吃徵信社消夜 被告性侵不起訴

自由時報記者溫于德/新北報導 – 2014 / 8 / 13 * 發佈

新北市徵信社26歲男子約女網友小恩(化名)到租屋處發生性關係,事後遭告性侵;他當庭喊冤,表示曾在臉書上告知對方「幫我口交」、「可以肛交嗎」等語,且雙方短短6小時內發生5次性關係,對方都未拒絕;檢方查出,兩人中途還外出吃消夜,被徵信社監視器拍下有說有笑的情形,認定男子罪證不足,給予不起訴處分。

本案原告小恩說︰「我當時大叫、搥牆求救,卻孤立無援。」但檢方找來男方室友皆證稱「當晚沒聽到奇怪的聲音」,看不出有異樣;檢方並查出,男子當天晚間11時至隔天凌晨2時,與小恩「大戰4回合」,接著兩人手勾手嬉笑外出吃消夜,返回租屋處又再度發生關係,中午睡醒後,小恩獨自離開,認定雙方合意性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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