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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不採信幼女指證 判小三無罪

【中國時報】楊姓爸爸的女兒寫紙條給媽媽,說「爸爸跟美術夏令營謝姓女老師親親」;楊在妻子追問下,坦承5年前與謝女外遇,並嘿咻過10次,楊妻怒控謝女妨害家庭,楊提出謝女住處草圖、描繪謝女乳房、肚臍、陰毛等特徵,當做妻子提告的證據。但士林地院卻以楊男指述性交次數前後不一,說法有瑕疵,判謝女無罪。

判決指出,2010年楊男送7歲女兒至某育樂中心美術夏令營學畫畫,認識謝姓女老師;謝女後來安排楊男女兒到她住處學畫。去年1月,女兒因遭爸爸責罵,一氣之下寫紙條給媽媽,「爸爸跟美術夏令營謝姓女老師親親、可能有上床」,楊妻追問丈夫,楊坦承自2010年7月至10月與謝女在飯店、謝女住處發生多次性關係,並寫下自白書。

楊妻拿著這些證據,怒控謝女妨害家庭,檢察官依楊男女兒指證,曾目睹爸爸與老師在老師住處廚房接吻,還有爸爸與老師在房間2、3個小時,留她一人在房外畫畫,及楊的自白、謝住處草圖、謝女乳房、陰毛特徵、兩人通聯紀錄、飯店員工證詞等,依通姦罪起訴謝女。

士院審理時,謝女辯稱楊一直送花,猛烈追求她,但她沒有與楊發生性關係。 法官認為,楊對發生性關係次數說法不一,自白書寫2次、警訊時稱5次、檢方偵查時說10次,指述有瑕疵。另楊男女兒雖證稱楊與謝在房內,但楊女當時僅7歲,對男女性愛之事尚未臻成熟,歷經數年才提及,「可能有上床」是臆測之詞。

至於楊提出謝女乳房形狀、肚臍、陰毛特徵作證,法官認為,通姦罪是以男女性器接合為要件,雖楊描繪謝女身體特徵,但無法認定兩人曾有通姦行為,判決謝女無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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